
依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,產品包裝不合格如果影響人身、他人財產安全,或者造成產品不符合質量標準的,就是屬于產品有缺陷。相關法律規定《中華共和國產品質量法》第二十七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,并符合下列要求:(一)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(二)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、生產廠廠名和廠址(三)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,需要標明產品規格、等級、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,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,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,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(四)限期使用的產品,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(五)使用不當,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、財產安全的產品,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。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,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。第四十六條本法所稱缺陷,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、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、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的,是指不符合該標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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