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SCCS認為在氧化型染發劑中使用1%的HC黃No. 16 (B123) ,在非氧化型染發劑配方中使用1.5%的HC黃No. 16 (B123) 均是安全的。
相關內容詳見:歐盟SCCS發布關于一款染發劑(非活性染料)的最新評估意見
2. 歐盟SCCS發布關于鄰苯基苯酚和鄰苯基苯酚鈉的初步意見
2024年8月1日,SCCS發布關于鄰苯基苯酚和鄰苯基苯酚鈉的初步意見(SCCS/1669/24),公開征求意見截至2024年9月27日。
SCCS認為,鄰苯基苯酚作為防腐劑使用時,在淋洗類產品中最大使用濃度為0.2%和駐留類產品中最大使用濃度為0.15%時,是安全的。
鄰苯基苯酚鈉作為防腐劑使用時,在淋洗類產品中最大使用濃度為0.2%和駐留類產品中最大使用濃度為0.15%時,是安全的。
當鄰苯基苯酚和鄰苯基苯酚鈉一起使用時,在駐留類產品中的最大使用濃度不應超過0.15%,在淋洗類產品中不應超過0.2%。
相關內容詳見:歐盟SCCS發布關于「致癌類防腐劑」鄰苯基苯酚及其鹽類的評估意見
3. 歐盟SCCS發布關于檸檬醛致敏節點的最終意見
2024年8月26日,SCCS發布關于檸檬醛致敏節點的最終意見(SCCS/1666/24)。
SCCS注意到,QRA2方法表明檸檬醛在化妝品中的推薦使用濃度下,在誘導致敏方面可以被認為是安全的。然而,SCCS表示QRA2方法的某些方面仍需要明確和完善,因此當前無法得出關于檸檬醛安全性的確切結論。
相關內容詳見:歐盟SCCS發布關于檸檬醛致敏節點的最終意見(含中國法規限制情況)
4. 歐盟RAPEX化妝品通報,鈴蘭醛問題突出
據歐盟RAPEX化妝品通報(2024年30-32周),多國對含有鈴蘭醛(2-(4-tert- butylbenzyl)propionaldehyde, BMHCA) 的化妝品中進行了通報,要求通報產品停止上市或進行召回,其中也包括產自中國的香水產品。
歐盟此前已將鈴蘭醛認定為CMR物質,并禁止用于化妝品中。
1. 美國加州更新化妝品須報告成分清單
2024年7月20日,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公共(CDPH)更新化妝品須報告成分清單(RIL),新增29種成分。
該清單由加州安全化妝品計劃(CSCP)制定,包含《加州安全化妝品法案》和《化妝品香精香料知情權法案》中須報告的化學成分。
《加州安全化妝品法案》要求制造商向CDPH報告含有致癌成分的產品;《化妝品香精香料知情權法案》要求制造商向 CDPH 提供“指定香精香料清單”的化學成分;同時,要求當化妝品中所含歐盟化妝品法規 (EC) No.1223/2009 附錄III中的香精過敏原濃度≥0.01%(淋洗類化妝品)或濃度≥0.001%(駐留類化妝品)時,必須報告香精過敏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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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美國緬因州啟動PFAS限制新規
美國緬因州啟動“產品中的PFAS計劃”,旨在限制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質(PFAS)在各類消費品中的使用。
該計劃取消了原定于2025年生效的一般通知要求(在2025年1月1日前,在該州銷售的含有故意添加PFAS的產品的制造商應向該部門提交書面通知),并引入了針對故意添加PFAS的產品的銷售禁令。自2026年1月1日起,對故意添加PFAS的化妝品等消費品實行銷售禁令。
3. 加拿大發布消費品安全執行概要報告
2024年8月16日,加拿大發布2023-2024財政年度消費品安全執行概要報告(CPSP),旨在審查對食品藥品法及化妝品法規的執行情況。
其中,重點審查了氰基丙烯酸酯(cyanoacrylate)粘合劑的使用情況,檢查其商家是否按照“Hotlist”中的要求進行使用和標簽標注。共審查75種該類產品,42種不合規,需要采取停止銷售等糾正措施,包括12款來自中國的產品。
1. 韓國擬調整防曬劑和限用原料清單
2024年8月2日,韓國食品藥品(MFDS)就修訂《化妝品安全標準》(Coetic Safety Standard)征求意見。
擬新增1款防曬劑(三聯苯基三嗪,Tris-Biphenyl Triazine),刪除1款防曬劑,并加強了6款原料的限用管理要求(含D4和D5)。公開征求意見截至2024年10月3日。修訂擬于正式發布之日起6個月后實施。
2. 印尼修訂在線銷售的化妝品類型
2024年8月5日,印度尼西亞發布修訂版藥品和食品在線銷售的管理法規。該法規設定了在線銷售藥品(含化妝品)和食品的相關標準。在線銷售的化妝品需擁有通報編(notification number)。新版法規對在線系統、產品運輸、化妝品在線運營者禁止行為、監管及審查等內容做出修訂。
3. 泰國擬修訂氯咪巴唑的標簽要求
2024年8月5日,泰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(Thai FDA)發布一則草案,擬修改含有氯咪巴唑(Climbazole)作為防腐劑的化妝品標簽的警告。公開征求意見已結束。修訂擬于公布后次日生效。
4. 印尼與烏拉圭、新加坡分別簽署產品保證諒解備忘錄
2024年8月,印度尼西亞與烏拉圭、新加坡分別簽署了關于產品質量保證的諒解備忘錄。
此前,印尼已與多個國家簽署認證諒解備忘錄,包括韓國、馬來西亞、菲律賓、伊朗、沙特等。同時,印尼宗教部提出致力于簡化外國機構的評估程序,這也是印尼為2024年10月后,將強制實行的一系列認證要求進行的準備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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