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問:使用祛斑美白類化妝品應注意什么?
答:消費者應當按照祛斑美白類化妝品建議的使用方式、用量和頻次使用產品,避免過度使用。一些祛斑美白類化妝品含有一定的去角質成分,可以加快角質細胞脫落,使肌膚看上去更水嫩有光澤。但是皮膚角質層的新陳代謝有其固定的周期,過度使用此類化妝品,會使角質層越來越薄,皮膚的耐受性減弱;而且,一旦屏障功能受損,皮膚就會更多地暴露在紫外線、污染物中,其他肌膚問題也會陸續出現。
此外,當消費者同時使用多種化妝品時,還應注意產品間的疊加效應帶來的不利影響。
問:宣稱速效美白的化妝品可信嗎?
答:宣稱速效美白的化妝品一般是不可信的。凡宣稱使用后祛斑美白效果立竿見影的化妝品,要么屬于夸大宣傳,要么是涉嫌非法添加激素、重金屬等化妝品禁用物質,使用會對人體產生傷害,需引起高度警惕。
問:為什么需要防曬?防曬化妝品為什么能防曬?
答:陽光中含有紫外線,雖然適量的紫外線照射能促進體內礦物質代謝和維生素D的形成,對人體健康有益,但是大劑量或者暴露在紫外線下皮膚及眼睛會受損傷。中波紫外線能量高,能導致皮膚曬傷;長波紫外線穿透能力強,主要的危害是加速皺紋、色斑形成,導致皮膚衰老。高劑量的紫外線暴露會增加皮膚癌的發病風險。因此,為了皮膚健康,防曬是十分必要的。
防曬產品可分為兩類:一類為物理防曬產品,一般含有氧化鋅、二氧化鈦等物理防曬劑,通過物理遮蓋起到防曬效果;另一類為化學防曬產品,主要通過其含有的化學防曬劑吸收紫外線能量起到保護皮膚的作用。
問:如何正確選擇適合自己的防曬化妝品?
答:應根據皮膚特點和所暴露的陽光環境選擇防曬產品。敏感性皮膚的人群如暴露在較強的陽光下,應當選用防曬級別更高更有效的產品。防曬產品的防曬級別一般用SPF值和PA等級標識,前者代表防中波紫外線的能力,后者代表防長波紫外線的能力。SPF值越高、PA“+”越多的產品防曬效果越好,這兩個標識可以在產品包裝和標簽上找到。產品標簽同時標有SPF值和PA等級,或屬于廣譜防曬的產品,防曬效果更好。
是不是直接購買SPF值最大,PA“+”最多的防曬化妝品就最好呢?其實不然。雖然此類產品防曬能力強,但其添加的防曬劑含量更高,成分也可能更復雜,過度使用會加重皮膚負擔,甚至還會引起皮膚不良反應。應根據環境條件選用適當的防曬化妝品。比如,當處于室內可能接受到紫外線照射的地方,建議使用SPF15、PA+的防曬產品;如果直接在陽光下活動,就可以選擇SPF25~30、PA++~+++的防曬產品。
問:如何正確使用防曬化妝品?
答:要注意用量。面部防曬大概需要取約一元硬幣大小的量才能滿足要求。但實際上大多數人常因產品使用量不夠,而影響了防曬效果。
要注意使用順序和時間。應在基礎護膚程序后使用防曬產品,然后再使用彩妝。為使防曬劑能夠充分接觸皮膚產生作用,應在出門前15~30分鐘涂抹防曬產品。如果長時間在日光下暴露,建議每隔2~3小時補涂一次防曬產品,以保證持續的防曬作用。
要注意涂抹部位。除了面部,其他身體部位如脖子、耳朵、胳膊、小腿等最好也要涂抹防曬化妝品。還要注意的是,即使涂抹了防曬化妝品,也要避免陽光直射,可同時使用太陽帽、遮陽傘等。
要注意及時清除防曬產品。一旦脫離陽光照射的環境,要盡快把防曬產品清洗干凈。清洗時可以借助香皂、洗面奶或卸妝產品。
問:如何正確使用貼片面膜?
答:貼片面膜應當按照說明書的要求使用。
面膜并不是使用得越頻繁越好。對于一些皮膚敏感的消費者而言,如果每天使用面膜,可能會加重皮膚的敏感程度,反而不利于皮膚健康。
每次使用面膜的時間不宜過長。貼片面膜的精華中大部分物質是水和增稠劑,而人體表皮細胞中含親水性的天然保濕因子(NMF),除產品說明書標明可長時間使用外,使用時間過長會導致皮膚中的NMF流失,導致“越敷越干”。同時,長時間使用面膜還會導致角質層過度水合,角質細胞間的連接松散,使皮膚屏障受損,更容易受到外界,引起其他皮膚問題。因此,如果皮膚狀態正常,可每周使用2~3次面膜產品,每次使用時間不宜超過15分鐘;如果皮膚敏感或屏障受損,應適當減少使用面膜的頻率和時長。
問:存在所謂的“械字面膜”嗎?
答:市場上消費者見到的所謂“械字面膜”其實是醫用敷料,屬于醫療器械管理范圍。按照醫療器械管理的醫用敷料命名應當符合《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》要求,不得含有“美容”“保健”等宣稱詞語,不得含有夸大適用范圍或者其他具有誤導性、欺騙性的內容。因此,不存在“械字面膜”的概念,醫療器械產品也不能以“面膜”作為其名稱。
問:面膜類化妝品能不能宣稱為“醫學護膚品”?
答:面膜類化妝品是指涂、抹或敷于人體皮膚表面,經一段時間后揭離、擦洗或保留,起到護理或清潔作用的化妝品,不僅包括面貼膜,還包括眼膜、鼻膜、唇膜、手膜、足膜、頸膜等,近幾年受到消費者青睞。
根據風險程度,面膜類化妝品在監管上分為兩類:一類是按照特殊化妝品管理的面膜,主要是宣稱具有祛斑美白等特殊功效的產品,應當在上市前取得注冊證書;另一類是按普通化妝品管理的面膜,是指宣稱具有保濕、清潔等一般功效的產品,應當在上市前向監管部門備案。
根據《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》等法律法規,化妝品不得宣稱具有醫療作用,其標簽或宣傳材料不得有明示或者暗示產品具有醫療作用的內容,因此將面膜類化妝品宣稱為“醫學護膚品”“藥妝”等均是違法行為。
(摘自2021年12月21日《中國醫藥報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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