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面膜和其他化妝品一樣,有保質期或限期使用日期,一般來說開封之前保質期是三年,開封之后是12個月。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減少化妝品使用過程中二次污染的影響。當化妝品開封后,內容物(膏體)和外界接觸,微生物就會進入到膏體中,在防腐體系發揮性能的時間范圍內,微生物的生長繁殖受到抑制,不會超標;但是隨著時間的流逝,防腐體系的性能會逐漸下降,各種微生物就會逐漸滋生,最后導致產品出現發霉變質等現象。為了避免這些變質的化妝品用在皮膚上產生危害,我們就給化妝品規定相應的保質期或者限期使用日期。
根據《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》的規定,化妝品可以以生產日期+保質期的方式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標注產品的使用期限,生產日期應當使用漢字或者數字,以四位數年份、二位數月份和二位數日期的順序依次進行排列標識;也可以以生產批+限期使用日期的方式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標注產品的使用期限。
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,面膜的保質期沒有具體的期限要求,具體的保質期由廠家自行決定,以外包裝印刷標示的日期為準。雖然監管部門并沒有對這些期限采用一刀切的管理辦法,但是大部分化妝品都是按照開封前三年、開封后一年的要求來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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